韶关9月17日电(王慈安、李玲)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17日通知媒体,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命令,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、邹死刑。
2013年6月10日,犯罪分子陈与妻子因回娘家发生争吵。中午,他的妻子很生气,没有出来在客厅吃饭。隋晨走进房间,问她为什么不吃饭,这引起了一场争吵。她拿出一把藏在房间壁橱里的可折叠弹簧刀,捅了她几刀。他转过身,发现他6岁的儿子在他身边,捅了他几刀,导致他的妻子和孩子当场死亡。
犯罪分子陈作案后,未用弹簧刀割断自己的脖子自杀,逃到石堡村委会村民家中。之后,他的同学陈某和他的妻子把他送到曲江区人民医院治疗,并报了警,警察在医院逮捕了他。
另一个被处决的罪犯是邹。2013年11月3日14点左右,邹在乐昌市乐城镇大木丘村黄桥头组山坡上的鱼塘里工作。她看见廖某(女,11岁)背着一个塑料筐在不远处的山坡上摘野菊花。她没有看到任何人,她突然觉得被强奸了。邹走到廖跟前,把他推倒在运河里。邹用双手掐住廖的脖子后晕倒,然后强奸了他。在看到廖的后,他用一个塑料篮带勒死了廖,然后逃离现场。
同月5日,警察逮捕了他。
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,犯罪分子陈故意剥夺他人生命,造成两人死亡。杀人手段残忍,应依法严惩。他决定执行死刑,剥夺他终身的政治权利;罪犯邹以暴力手段强奸了一名少女,并在强奸后将其杀害。罪行极其严重。他决定依法执行死刑,终身剥夺政治权利。
2014年11月21日和2014年12月15日,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,并提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。
近日,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对犯罪分子陈、邹的一审判决,并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命令,对犯罪分子陈、邹执行死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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